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七號聲請人 陳杜摘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元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五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