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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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