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炎成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參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壹元,尚欠新台幣陸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