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74,1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