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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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284元,
 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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