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0號原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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