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乙○○
之8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