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12,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