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聲請人 李宇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案號: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德怡工業社」之營業稅稅籍證明。
三、聲請人稱現為早餐攤員工,每月平均薪資為18,000元,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四、每月除領有勞退金13,025元外,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五、請陳明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其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每月油資何以達1,250元,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收據。
七、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並計算出總金額為何?(請注意起迄期間)。
八、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並提出繳納健保費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母親李○媛及女兒李○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2人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李○瑜既已成年,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配偶負擔之金額為若干,暨聲請人母親之子女人數、姓名及出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