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士嘉
黃奕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596號),本院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鐘士嘉、黃奕勲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嗣被告鐘士嘉、黃奕勲均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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