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敏成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750、3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敏成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