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桐欣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桐欣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1年7月30日(誤載為8月24日)以101年度偵字第91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數量、種類之商品,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謝桐欣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917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1年8月24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8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分別為未經商標權人日本商三麗鷗公司、美國商蘋果公司、日本商森克斯股份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有限公司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等在卷可證,即屬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1│仿冒HellowKitty商標之│25個│日本商三麗鷗公司│││手機殼││││││││├──┼───────────┼───┼────────┤│2│仿冒蘋果品牌商標之手機│145個│美國商蘋果│││殼│││├──┼───────────┼───┼────────┤│3│仿冒拉拉熊品牌商標之手│130個│日本商森克斯股份│││機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