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240號債權人 陳焜耀 債權人 鍾卉榆 即 鍾玉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素珍 、 林志亮 、 林志聰 、 林志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被繼承人 林敏吉 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釋明請求自民國90年5月9日起算利息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