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黃金花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佳慧陳湘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10
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莊佳慧應給付上訴人565,660元,及自10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陳湘茗應給付上訴人2,464,059元,及自變更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前二項被上訴人其中一人已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他人就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其聲明請求被上訴人2人所為給付具有不真正連帶之競合關係,應僅就其中價額最高者據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464,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嘉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