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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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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