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送達代收人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亭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繡琴
1.請陳報目前職業及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
2.若依聲請人所述,月收入僅約11000元,每月支出則約14000元,如何履行每月5000元之更生還款條件,請詳述資金來源。
3.請陳報目前是否受強制執行,若有並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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