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669號債權人高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裕企業有限公司陳正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