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睿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姚樂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