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526號債權人 陳宏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志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提出起訴書所載之金融卡、信用卡消費明細,如係由金融卡、信用卡公司自行吸收,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由台端負擔損失,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