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59號聲請人 張恩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屬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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