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8號原告 黃瑞文 被告圓鑫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黃信豪 律師 楊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以105年度補字第44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0元,因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地址經郵寄無此地址而遭退回,本院於105年7月12日張貼上開補費裁定在牌示處,並於105年7月18日經臺南市安平區區公所公告揭示,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該裁定、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送達證書、臺南市安平區公所105年7月18日南市平經字第1050478046號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41號卷第16至23頁,本院卷第7、8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