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富選任辯護人曾佩琦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林銘富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鄭桄羽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855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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