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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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LAMHITRAN)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