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05號原告 孟強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鐵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3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靖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