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宥騰(原名簡旭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宥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宥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40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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