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陳葉桃 相對人 陳少綸 (原名: 陳炯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参佰貳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一○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為聲請人所有,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長孫,與聲請人同住於系爭不動產。嗣因聲請人年邁,相對人向聲請人稱:系爭不動產死後過戶要繳很多稅金,不如先過戶給我,我會扶養你一輩子等語。然聲請人擔心若先行過戶恐將遭逐出家門,即未同意,並表示須待百年後再過戶,且由子女各自取得。民國101年間,相對人將聲請人帶至地政士事務所,要求聲請人提出印章,聲請人雖一再表示要百年之後才能過戶,但地政士助理卻稱以後要得回來等語,要求聲請人提出印章,聲請人不諳法律僅得配合,不清楚在何文件蓋章,亦不知系爭不動產將遭如何之處分。直至106年6月間,相對人之母向聲請人之女表示已將系爭不動產辦理過戶,聲請人經女告知始悉此情。而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系爭雖係以買賣為所有權移轉原因,然相對人從未給付聲請人分毫;如附表所示之建物雖為相對人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然其前於相對人辦理贈與過戶之稅額時,仍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不能以此證明相對人之所有權。據此,聲請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即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0號返還建物、土地事件),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聲明: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01年2月19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於101年7月10日之所有權登記,均應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本件聲請人前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為本案請求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如認釋明尚有未足,並願供擔保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第9項本文、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所命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修正理由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主張之本案請求,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等件,以釋明其於本案訴訟(即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10號返還建物、土地事件)中先位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陳少綸塗銷及回復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訴訟標的核屬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等情,惟其釋明尚有不足,且本案之事實尚未經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之擔保為宜。本院爰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498,220元,係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有關第
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辦案期限之規定,及本案訴訟之難易度,暨聲請人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致相對人實行權利可能延宕期間所造成之損害等,認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325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
┌───────────────────────────────────┐│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區│萬安│八│8-40││55│全部│├─┼───┼────┼──┼──┼───┼──┼────┼──────┤│2│臺中市│南區│萬安│八│8-41││2│全部│└─┴───┴────┴──┴──┴───┴──┴────┴──────┘┌────────────────────────────────────┐│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層次及面積│權利│備註││││--------------│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號││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屋層數││││├─┼───────┼───────┼────┼───────┼──┼──┤│1│臺中市南區萬安│臺中市南區萬安│2層樓加│2層:│全部││││段八小段794建│段八小段7-24、│強磚造│111.72│││││號│8-40、8-44地號││││││││-------------││││││││臺中市南區公理││││││││街65巷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