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96號原告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振鳳 訴訟代理人 林寶齡
顏柏軒 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黃文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95年11月6日、96年5月25日及96年10月26日所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均約定若工程發生訴訟,以板橋地方法院為審管法院。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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