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1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仙宗 債務人 林君妃 債務人 張美芬
一、債務人林君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君妃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美芬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