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黃昭正 被告 黃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3/615,下稱系爭土地)登記應予以塗銷,並將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屏東縣枋山鄉善餘村里龍18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原告,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800元計算,核定價額為651,876元(計算式:3,800×417×253/615=651876.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34,400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27
6元(計算式:651,876+34,400=686,2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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