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沙佳慧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叁伍公克、零點貳叁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146公克、0.240公克、檢驗後淨重0.135公克、0.230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8年10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4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7頁),可徵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扣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各取樣0.011公克、0.010公克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