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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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德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德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本院於98年1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合計刑期6年11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德明於95、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938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10月,均確定在案,前開各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其又於96、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97年度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48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前揭各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2年4月2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2年1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