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5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53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黎昱

被告 胡曼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之勞工紓困貸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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