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

被告A02(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童行 律師

梁繼澤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為勳 律師

被告A03(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A04(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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