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國綱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伍柒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國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26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104年度聲撤字第13號)撤回起訴確定在案,惟該案經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57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5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嗣因認同一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52號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遂於同年6月26日撤回起訴在案,此有該起訴書、判決書、撤回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因上開案件遭扣押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驗餘淨重0.0579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OO年O月O日OOO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是以上開白色粉末1包既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