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原告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 律師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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