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劉柏漢 訴訟代理人 劉游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劉柏漢│102年2月1日│200,000元│AI0000000││││限公司 郭文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