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637號債權人 曾士庭 債權人 張誌成 債權人 陳淑華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曾哲政 債務人 張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士庭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誌成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華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