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湯文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 古源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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