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徐瑋駿具保人張錦陵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2年度執聲沒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錦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錦陵因受刑人即被告徐瑋駿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三、經查,被告徐瑋駿經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份、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
3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3月4日新北檢玉竹102執再99號函、該函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2月10日板檢玉竹101執更287字第05193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月9日士檢朝執卯101執更助41字第06995號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
2月20日士檢朝執卯101執更助41、101執再助70字第0504
0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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