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竣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
一、請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其個人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手機費、交通費、日常雜用等收據影本)。
三、請說明有無房屋租金支出?如有,有無租賃契約及支出證明影本?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四、除聲請人外,就受扶養人(父、母、子、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各人分攤扶養費之情形為何?受扶養人之生活費用支出相關收據影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據聲請人表示曾參與債務協商,請說明何時協商?協商幾次?是否成立(含期數、每期清償金額、何時毀諾)?請提出全部協商不成立證明或協商雖成立但毀諾之書面資料;如有協商成立,請詳細說明為何毀諾?
八、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如已繳納,請提出收據影本。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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