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奕昕 (原名: 林國森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零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一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