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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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上訴人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洲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蔡瑞煙 律師 黃呈利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建上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按新台幣一千零七十六萬元,給付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關於「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業經原審改判准如上訴人所請,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乃竟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王仁貴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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