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遊戲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遊戲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拘役捌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附表一編號1、2、3、4、5、6、7及附表二編號1、2、3、4、5所列日期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2、3、4、5、6、7及附表二編號1、2、3、4、5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2、3、4、5、6、7及附表二編號1、2、
3、4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拘役120日,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及附表二所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刑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一: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犯罪日期│95年7月10日起至同年9月16│95年9月中旬某日至同年11月│95年9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17│││日止│17日止│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9980、30808│95年度偵字第31671號│95年度偵字第31504號│││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實││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審││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定││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日││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編號│4│5│6│├───────┼─────────────┼─────────────┼─────────────┤│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犯罪日期│95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1月16│95年12月11日起至同年12月13│95年12月25日起至96年1月13│││日止│日止│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31385號│96年度偵字第705號│96年度偵字第2385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實││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審││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定││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日││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犯罪日期│95年8月30日起至同年9月19│││││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2385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實││96年度易字第203號││││審││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判決│96年6月29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定││96年度易字第203號││││日││96年度易字第1714號││││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確定│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備註:附表一編號1、2、3、4、5、6、7所列之刑,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6年度易字第203、││1714、17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犯罪日期│95年8月15日起至同年8月24│95年11月5日起至同年11月8日│95年10月15日起至同年10月25│││日止│止│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809號│95年度偵字第31243號│96年度偵字第186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實││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審││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定││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96年度易字第203號││日││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14號││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20日│└───────┴─────────────┴─────────────┴─────────────┘┌───────┬─────────────┬─────────────┬─────────────┐│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犯罪日期│95年12月31日起至96年1月3│95年5月9日至95年8月17日││││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2385號│95年度偵字第22329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簡字第6896號│││實││96年度易字第203號││││審││96年度易字第1714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3月20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5年度簡字第6896號│││定││96年度易字第203號││││日││96年度易字第1714號││││期││96年度易字第1768號││││├───┼─────────────┼─────────────┼─────────────┤││確定│96年7月23日│96年4月30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7日││├───────┴─────────────┴─────────────┴─────────────┤│備註:附表二編號1、2、3、4所列之刑,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2171號、96年度易字第203、1714、176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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