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佳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三紙(支票號碼:AM0000000、AL0000000、AM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潘士正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潘士正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因之聲請人與潘士正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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