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上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7851號、97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此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42條第3項,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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