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9號裁定後,聲請人及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查應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案件,於民國80年11月11日經本院80年度易字第423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1年度執字第216號執行;又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2年4月【經查應四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82年3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2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2年度執字第5493號執行。上開二案,依最高法院88年7月2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應認尚未執行完畢,爰依法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合於減刑條件,爰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0年間│80年間│80年間││││││├───┬────┼─────────────┼─────────────┼─────────────┤││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80年度易字第4238號│80年度易字第4238號│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0年11月11日│80年11月11日│82年3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80年12月間│80年12月間│同上│├───┴────┼─────────────┼─────────────┼─────────────┤│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備註│。(原編號一、二定刑有期徒││。(原編號三、四定刑有期徒│││刑6月)││刑2年2月)││││││└────────┴─────────────┴─────────────┴─────────────┘┌────────┬─────────────┬─────────────┬─────────────┐│編號│四│││├────────┼─────────────┼─────────────┼─────────────┤│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所犯法條│持有第一級毒品││││││││├────────┼─────────────┼─────────────┼─────────────┤│犯罪日期│80年間││││││││├───┬────┼─────────────┼─────────────┼─────────────┤││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同編號三││││├────┼─────────────┼─────────────┼─────────────┤││判決日期│同編號三│││├───┼────┼─────────────┼─────────────┼─────────────┤││法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確定日期│同上│││├───┴────┼─────────────┼─────────────┼─────────────┤│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年││││公權期間││││├────────┼─────────────┼─────────────┼─────────────┤││臺中地檢83年執更字第1306號││││備註│(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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