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2038號、96年度執字第13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中簡上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詎其於緩刑前即96年5月9日、10日,故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9月13日以96年度中簡字第2774號案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96年10月15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96年5月16日、17日,再故意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案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96年9月29日確定,足徵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三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