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竊佔│├───────────┼──────────┼──────────┤│宣告刑│拘役20日(已易科│拘役30日│││罰金完畢)││├───────────┼──────────┼──────────┤│犯罪日期│92.01.26│91.11.25~92.11.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8680號│95年偵字第749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887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13│96.07.1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887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3│96.07.10│├─┴─────────┼──────────┼──────────┤│所犯法條│刑法第310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拘役10日│拘役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556號│第10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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