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健保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乙○○即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健保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7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