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陳志宏陳日新 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
  宏即陳日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志宏即陳日新之
  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326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