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陳志宏 即 陳日新 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志
宏即陳日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志宏即陳日新之
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326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